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