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