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作为被监督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被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相关人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