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监督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被监督机关逾期未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