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