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系统下列工作进行重点监督:(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情况;(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