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列工作进行重点监督: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

(六)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七)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