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十八条有效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四)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六)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