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四)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