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工商联代表、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