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