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