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社情民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