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根据考评内容,确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考评单位(以下称考评单位)。考评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开展绩效考评,报告考评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做好绩效管理跟踪监测。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