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绩效管理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市、县(区)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