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责任单位在绩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绩效目标的;

(三)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