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部署落实的;(二)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在处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