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部署落实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在处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