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考评单位、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当由考评单位、责任单位进行修改调整;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重大分歧的,应当组织协商,必要时组织论证。

责任单位应当将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进行公布。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