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各岗位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晰履职程序和要求,完善岗位授权、逐级审批等内部控制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前置程序。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债务风险、投资风险等经营风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