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十条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经营风险报告制度,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法律纠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