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