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组织处理、禁入限制、扣减或者追索薪酬、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