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可以对档案、文物以外的其他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等红色资源实行保护管理。

市、县级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和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呈现,实行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