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划转、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非国有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