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情况,分别确定市级、县级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名录并核定公布。对纳入名录管理的不可移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可移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设置档案,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