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