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机动车停放、安全生产、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应急处置和场地维护保养等制度;

(二)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准停车型、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车位数量、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妥善保管机动车停车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四)按照公示的标准收费并提供收费票据;

(五)工作人员统一佩戴标识或者工作牌证;

(六)引导机动车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七)保障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车专用停车泊位的规范使用;

(八)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或者长期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