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主干道以外,不存在明显停车供需矛盾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

(二)执行军(警)务、消防、救护、应急抢险任务以及进行市政维修、环境卫生作业的;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办公时间内为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停放的;

(五)持有残疾人驾驶证的驾驶人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壮族三月三”放假调休日期间,免收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