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和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行。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