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和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行。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