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用于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双方协议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