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五条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事故超出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提供支援或者直接组织应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