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

事故超出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提供支援或者直接组织应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