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本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