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建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筑坝、干式堆存等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的筑坝方式。

尾矿库闭库工作以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水源涵养地区域内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