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