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