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