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