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