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