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