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