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到使用年限的国有农业开发土地,市、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再批准延期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