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电井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机电井取用水实行在线监控,监控数据接入水资源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