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抗旱应急响应,可以启用已认定农业旱情区域内的抗旱应急井;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解除旱情应急响应后,应当立即关停已启用的抗旱应急井。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