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地下水取用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资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下列少量取水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填报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农业(包括林业、人工灌溉草地、人工造林、生态园地等)项目年取地下水15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城镇生活供水和农村供水保障项目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