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下水取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用水量取水,确需调整年计划用水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年计划用水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