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地下水取水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地下水取水计划指标分解到每眼机电井。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