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地下水超采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