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