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