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确定停放时间,适时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