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应当履行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制定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管理。

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向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申请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在销售的脐橙果品中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